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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6-29
发布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4]5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临时聘用关系的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时,应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工计划。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市属及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其他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月实发工资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第六条 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缴纳。 
  第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临时聘用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聘用期间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l5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另加调剂金。过渡系数为1.2%。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但未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应持原临时聘用手续、工资发放明细,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未补缴的,其临时聘用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和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改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不变。今后调整待遇时,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时,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予以转移,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移手续如实记录临时聘用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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