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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安装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执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3 生效日期: 2004-07-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4]服313号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安装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执行标准的请示》(明价[2004]145号)悉,经商省通信管理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关于明确办公电话和农村电话界定的批复》(信清函[2001}35号)指出:办公电话是指原市话业务规程中规定的乙种电话。根据原《邮电部关于颁发〈市内电话业务规程〉的通知》(邮部[1995]721号)第21条的有关规定:“甲种用户是指电话安装在个人住宅的市话用户。乙种用户是指甲种用户规定范围以外的所有用户。有些用户的住宅兼作办公或业务生产经营的,其安装的电话也应按乙种用户处理。”据此,个体工商户安装在经营场所的固定本地电话,其基本月租费应执行办公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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