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酉(阳)龚(滩)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酉阳物价文[2004]60号文)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酉(阳)龚(滩)公路起于钟多镇石柱村,经铜鼓、铜西、丁市、天馆、两罾五个乡(镇),止于龚滩镇红花村,全长66.397公里。该项目总投资2932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5000万元,国债项目酉龚路奖励750万元,交通部补助800万元,市交委补助3300万元,地方自筹1200万元,银行贷款4020万元,尚欠14250万元待取得正式收费权后商情银行贷款和融资解决。该段公路分别以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计委能[1997]1193号和渝计委能[1998]1521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以渝计委交[2002]1287号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交委路[2002]194号文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同意酉(阳)龚(滩)公路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和新建。酉(阳)龚(滩)公路分两期工程进行建设,小坝至铜鼓段于1999年建成通车,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151号文批准该段试收费,后以渝价[2000]311号文批准延长该段试收费。2003年12月铜鼓至龚滩段建成通车,到目前为止全段已建成通车。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后同意全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名新桥站两罾站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2元/车次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6元/车次6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8元/车次8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12元/车次12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51座以上客车 4元/吨次 4元/吨次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高枧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2]97号文件规定,该路段设置新桥收费站和高罾收费站,拆除铜鼓临时收费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
五、酉(阳)龚(滩)公路试收费时间从2004年6月15日至2006年6月14日止,试收费结束前三个月,请你们按渝交委路[2003]188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转正手续。
六、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拔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