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财建字[2004]123号
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新墙办吕海燕,0571-88385815。
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
二、申请专项补助(贴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经认定(生产企业);
3.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
4.有示范作用及推广应用价值(应用项目);
5.在开发、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已取得相关的成果(科研项目);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确定)。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情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应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经有关部门论证的方案;施工图纸;项目主体完工墙体粉刷前照片。
科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证书。
四、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部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请填报《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1),由当地财政部门、新墙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附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盖章),送各市财政部门和新墙办汇总后(见附2),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报送。
五、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六、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墙办要加强对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补助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墙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
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