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400390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0390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台中市商店街区管理辅导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定期评鉴,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府设商店街区评鉴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鉴会)办理商店街区评鉴,其设置要点及评鉴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3条 商店街区之评鉴每年办理一次,其评鉴项目如下:
一、商店街区管理委员会之运作。
二、公共设施维护管理。
三、行销活动成果。
四、行政配合度。
五、其它商店街区发展有关事项。
第4条 评鉴会应依下列方式办理评鉴:
一、书面评鉴。
二、实地评鉴。
第5条 商店街区评鉴结果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评鉴分数九十以上者。颁发奖牌或奖状,必要时得发给奖金。
二、甲等:评鉴分数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发给奖牌。
三、乙等:评鉴分数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不予奖惩。
四、丙等:评鉴分数未达七十分者。应予纠正并限期改善。
第6条 个人或团体对商店街区发展有卓著贡献者,本府应予表扬。
经评鉴为优等之商店街区,本府得优先给予政府资源挹注及列为办理活动之地区。
经评鉴为丙等之商店街区,经予以纠正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依本自治条例第十二条情节重大之规定处理。
第7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本府经济局编列预算支应。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