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发[2001]5号
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优化城市环境和促进城
市发展的双重使命,是实现城市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为了促进城市园
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92年
在全国开展了创建园林城市活动,自治区也于1997年在全疆开展了创建园林城
市活动。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创建园林
城市活动,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的进程,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把我市建设成现代
化国际商贸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2000年到2010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
城市已成为我市事关全局、带有战略性的任务。为顺利完成这一任务,依据国家建
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0]10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
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
127号)等文件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园林绿化建设和创建园林城市的特殊重要性。
(一)我市地处亚欧大陆腹地,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干旱少雨,缺林
少绿,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风沙旱涝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频仍,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活的改善。
园林绿化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调节气候、净化空气
、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荒山绿化、庭院绿化和公共地区
绿化构成了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在我市没有园林绿化就没有各族人民的生存
前提,更没有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条件。
园林绿化是一项兼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的特殊行业。各级党委、政府
和各族干部群众,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重视、支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尽职
尽责地搞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使城市形象明显改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
善。
(二)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园林绿化建设取得
了长足的发展,城市绿地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树木、绿地保
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市容市貌
,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但从总体上看,园林绿化的现状
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城市局部生态环境得
到改善的同时,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扭转。城市绿地发展难度较
大,基建伐树、占用绿地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
性还未充分调动起来。资金投入和绿化用地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的
进一步发展。
(三)我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和对外开放的西
大门,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
义。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柱,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起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园林城市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象征,是衡量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标准,是融城
市形象工程、民心工程为一体,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
提高城市地位和知名度,推进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化品
位,创建文明城市,提高人民文明素质,陶冶人民情操,功在当代,荫及子孙的重
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己任,以对党、对人民
、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务实态度,正确认识创建园林城市的工作,加大创建
园林城市的力度,加快创建园林城市的步伐。
二、创建园林城市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创建园林城市的指导思想: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建设
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为契机,按照园
林城市的各项标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紧紧依托国家及自治区的绿
化政策法规,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以提高城市绿地率为突破口,全面推进
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走城乡一体的大环境绿化之路,最终实现园林城市的各项要求
,为实现我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环境优
美的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五)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从创建园林城区入手,力争用7年时间将我市建
设成为规模适宜,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园林城市。下大力气狠抓“253778
”工程(即用2年时间完成5个“花园式”达标街区;用3年时间完成7个“花园
式”达标片区;用7年时间完成8个园林城区创建工作),形成以庭院绿化为依托
,以荒山绿化为屏障,以道路绿化为骨架,以公园、游园绿化为景点,以乡村绿化
为网络,辐射全市的大环境绿化格局。乔灌花草相结合,常青树与落叶树根搭配,
点线面相互融汇、相互贯通,形成具有新疆民族和地方特色的独特景观。在今后7
年内,城市新增绿地面积3600公顷(5.45万亩)以上,农村造林1333
.3公顷(2万亩)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
6%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
三、大力保护和扩大绿地面积。
(六)由于我市自然条件恶劣,绿化成本高昂,每一棵树木、每一片绿地都是
十分宝贵的生态资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乌鲁木齐市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加强绿化管理,加大绿化执法力度,把现有绿化成果保护好
,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树木,随意侵占绿地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绿化成果。
(七)荒山绿化是我市重要的生态屏障。要加快荒山绿化的进程,扩大荒山绿
化面积。荒山绿化要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由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单位、个人
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投资者进行绿化开发。荒山绿化在营林封育期
间,严禁一切有碍营林的经济活动,造林前和解封后可以照常放牧。
庭院绿化是我市绿化生态体系建设的核心。要按单位划分绿化责任区,负责本
责任区的绿化建设并必须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划的绿地面积标准。要狠抓庭院绿化建
设与管理,严格绿地审批手续。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
地。因特殊原因不能留足绿地,须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以易地绿化的形式
补足绿地面积(也可以资代绿,缴纳易地绿化费)。所有新建项目审批,建设单位
必须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绿地面积。凡绿地面积末达标或未经核准的,土地
、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
绿化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限期责令其完成;在限期内仍未完成的
,限期整改并停办一切基建手续。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
其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在目标管理、综合治理、企业晋级等方面,均按不达标论处
。新开发的居住区绿地面积必须达到30%以上,凡绿地面积达不到30%以上的
,计划、土地、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要加快城镇、农村居民区和牧民点的绿化建设,这些地方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
30%以上。
四、进一步完善保护和促进园林绿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投资者进行
绿化开发。在我市开发荒山、荒滩、荒沟种草种树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
证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
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投资者在开发荒山、荒滩、荒沟造林绿化
的同时,也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但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
于总用地面积的70%。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益,从
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从事旅游业及其它产业
取得的所得,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房产税和草原使用费,期满后在一
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九)造林绿化灌溉用水、用电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十)市、区(县)财政根据本地区规划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造林绿
化资金,并逐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重点绿化工程项目,按一定比例匹配
资金,区(县)未达到匹配标准的,市财政不予拨款。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有重要
影响的绿化工程,列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基本建设项目。
五、加强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领导。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把造林绿化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把领导干部抓园林绿化的政绩作为干
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上到下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对于在园林绿化和
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和创建园
林城市工作负责任,其主要领导是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庭院、校园、厂区、矿区、库区、居住
区和部队营区绿化要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要求,限期达
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