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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贵州省两起煤矿特大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 2002-12-23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传真[2002]37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近日,贵州省连续发生两起煤矿特大事故:2002年12月21日1时50分,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兴化乡中心三号煤矿(个体有证)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12月23日1时26分,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立化镇三叉河煤矿(个体有证)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3人死亡,还有2人下落不明。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两节”期间,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强化监察,严格执法,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两节”期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大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已取得“四证”的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监察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要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监察。

  三、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对矿井瓦斯的治理力度,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坚决予以停产整顿。要切实按照从严从细的要求,强化煤矿的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执行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各类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接受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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