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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6-21 生效日期: 1990-06-2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局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航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航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指在民航企业范围内(包括有产品生产任务的事业单位)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民航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化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民航企(事)业的企业标准实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背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情况应予纠正。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内容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空运作业质量、飞机及设备维修质量、航管质量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做的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和简化手续的需要,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制定企业标准及进行标准化审查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民航局的规章、决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运输生产的安全、卫生,维护旅客、货主利益,保护环境;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执行适航标准和程序;
  (六)本企业内标准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C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民航局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给予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方案)由民航企业提出申请,报民航局科教司会商局有关司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由企业标准化部门编制计划、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负责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办理审查、批准、编号手续,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要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验证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在批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报表、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的复审
  (一)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至少三年复审一次。
  (二)当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企业标准。
  (三)经复审内容需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不宜继续执行的企业标准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四)经复审确定继续有效的企业标准,标准编号不变;复审后需修订的企业标准,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编号;复审后废止的企业标准编号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修订标准时,除下列情况外仅需将标准编号中年代号改为当时的年代号。
  (一)修订后的标准,涉及到影响功能互换性、尺寸互换性的修改;
  重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修改;标准适用范围的改变;
  (二)修订后的标准,涉及到产品的改型、换代;
  (三)修订后的标准,需要做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试验、鉴定;
  (四)修订后将几项标准合为一项,或将一项标准分为几项;
  (五)另编新号对标准化管理更为有利。

第十八条 民航企业标准中产品标准的制定
  (一)新产品小批量试制鉴定前,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须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二)企业产品标准在批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备案的产品标准才能作为合同中的供货依据。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进行标准化审查。
  (五)企业应在出厂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规定由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制定企业标准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企业要对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标准的起草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
  说明:
  1.“Q”为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
  2.“Q”后面可以增加门类标准代号,即门类标准代号“J”表示技术标准;“G”表示管理标准;“Z”表示工作标准。例如:QJ/CA0
  3.企业代号由二个拉丁字母排列组成。
  4.每个具体标准顺序号由三个以上阿拉伯数字组成。如三个数字不够用的情况下,推荐采用×××·×……的形式。例如:QJ/CA99
  5.年代号由该标准批准之年的年代后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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