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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函字[2004]17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海油总安[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不含炼化)企业是矿山生产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另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和我局《关于印发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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