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电视机废旧属性认定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7 生效日期: 2002-11-0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2]42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予明确进口电视机废、旧属性认定标准的函》(署办函[2002]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使用过的电视机,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电视机;如果已完全失去原有功能,或必须更换主要部件方可按照原用途使用,则属于废旧电视机。
  汕头保税区亿世界保电子有限公司进口的电视机,如果属于拆取显像管,购买新显像管及其他配件重新装配成翻新电视机的,则应为废旧电视机;如果其更换的部件不是显像管或电视机的其他主要部件,仅为简单翻新修理,则可视为旧电视机。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2002年11月7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