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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8 生效日期: 1995-08-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 
  各区、县局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各区县审核上报市局,然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加盖市政府公章下发。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申请发证的国有土地,一定要严格审核,严格按规定手续办,不准出任何差错。切实把此项工作搞好,不出任何差错,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对申请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必须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核,凡有权属纠纷争议,资料证件不齐全,临时违章占地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一律暂不登记发证。要特别注意规划部门已批准征地的,不得再给原土地使用单位发证。土地登记暂不实行“具结”发证办法。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所有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发证的,必须把好“三关”。即由区县房政科(产权科)严格审核,由科长签字后,送区县局主管局长再逐件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市局产权处进行“三审”。最后经市局主管局长签字,报市政府。 
  如因审核失误,造成错发权证或其它问题时,要逐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以上各点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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