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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监字[2003]2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企业所有排污点达标排放是否仍为污染源的问题。水泥企业所有排污点达标排放后,还会有污染物排放,因此,仍应界定为污染源。
  二、关于水泥企业达标后对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的问题。同上条的意见,水泥企业达标后仍然会有污染物排放,其中不仅有水泥的粉尘排放,同时可能有其他的污染物,如煤炭燃烧释放的SO2、烟尘等,水泥窑建筑材料中的物质等。这些污染物的长期排放(包括长期达标排放)及其累积效应对周围的环境仍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应针对水泥厂周围的环境要求,认真作好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特此函复。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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