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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129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执行标准的请示》(赣环监字[200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按照《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的规定执行。该公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原有项目应按其各自的立项和建设时间分别执行对应时段的标准值。
  二、该公司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时,如原有项目不能达到其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治理措施,达到其应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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