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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对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29 生效日期: 1993-11-29
发布部门: 监察部
发布文号: 监法复字[1993]3号
四川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川监函[1993]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是申诉人的一项权利。为了确保申诉人行使申诉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诉人请求撤诉,监察机关应予准许。申诉人撤诉后,如再提出申诉,在规定期限的,监察机关应继续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应予撤销案件,转信访部门按照监法复字[199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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