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企字第0940055245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经济部经企字第094005524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点;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支持国内民营企业因应国外企业国际专利权诉讼或其它具有相当于判决效力之程序,以利企业国外竞争,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贷款资金来源,由承贷银行以自有资金办理。
三、本贷款适用于具有下列资格之国内民营企业:
(一)在国外有进行专利诉讼之需求者。
(二)财务稳健,且该企业净值至少达其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以上;非银行拒绝往来户,且银行贷款缴息还本正常。
四、为审议申贷案件,并作成核贷之建议,由本部邀请有关机关、单位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审议委员会;其运作方式如下:
(一)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指派代表一人担任之;置常设委员十一人,除召集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本部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本部国际贸易局、工业局、智能财产局、贸易调查委员会、中小企业处、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及企业申贷银行代表各一人聘(派)兼之;另得视申贷案件需要,置一般委员若干人,由本部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产业团体、法律或专利学者专家,随案聘兼之,并于该案结案后解聘。
(二)任务:申贷案件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偿还方式、信用保证成数之建议及其它建议事项。
(三)审议:审议委员会每次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审议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审议委员会之决议采秘密记名表决方式进行,其表决结果采同意及不同意二种,审议事项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五、本贷款用途为申贷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国际专利权诉讼所产生之诉讼相关费用,包括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专利侵权分析报告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律师费用、法院费用、担保金等。
六、本贷款额度,依申贷企业进行国际专利权诉讼所产生诉讼相关费用之八成计算,最高以新台币五千万元为限。但审议委员会得视需要调整之。
七、本贷款期限,最长为五年。但审议委员会得视情形调整之。
八、本贷款利率,由申贷企业与承贷银行自行协商之。
九、信用保证专款,由中美基金原提拨信保基金办理青年优惠房贷信保专款中,匀支新台币一亿元支应;如有不足,再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协调支应。
十、信保基金得依审议委员会决议,提供七成至九成之信用保证。
十一、本贷款之申贷程序如下:
(一)申贷企业应填具贷款申请书及其它涉及本案国际专利权诉讼贷款之左证相关文件,向经理银行提出申请。
(二)经理银行受理申贷案件后,应会同企业申贷银行评估,并于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核贷之建议后,通知申贷企业向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十二、本部办理本贷款,得选定经理银行经理之。
十三、公营银行办理本贷款之经办人员,对其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帐,依审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得免除全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免除予以纠正之处置;承贷银行及信保基金之呆帐责任,比照办理。
十四、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承贷银行与信保基金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