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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短池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05年12月10日至14日在上海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女子)、1500米(男子)自由泳; 50米、100 米、200米仰泳;5O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100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代表队,各游泳俱乐部或以企业命名的运动队均可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 凡2005年度国家游泳队正式和试训的运动员必须报名参加。
  (二) 凡获得全运会各单项前8名(接力项目除外)的运动员必须报名参加,否则需重新达标后方可参加2006年全国游泳冠军赛(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除外)。
  (三)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项目限报一个队。
  (四)运动员参加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5年50米池游泳比赛成绩。若报名成绩出现严重不符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五)各单位工作人员按运动员人数的4:1参加,超编工作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六)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携带注册证,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2003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于8人(队)时直接进行决赛。
  (三)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300元整;接力项目弃权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4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无故弃权和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四)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立即停止其参加此后的各单项比赛,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和名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单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六)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各单位须按报名单格式(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注册证号、参赛项目、报名成绩、比赛名称、地点、时间)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打印,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一式两份于比赛前25天(以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和承办单位。
  2、不使用计算机填写报名表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二)报到:各单位于比赛前2天到比赛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费用全部自理。
  九、开幕式
  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十、其他
  (一)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承办单位应集中安排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食宿。
  (三)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软盘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记取成绩的EXCEL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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