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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 1999-09-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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