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抓紧调整工会领导班子及工会各级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04 生效日期: 1985-07-04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中国科学院工会
发布文号: (85)科干字129号、(85)科工字014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
  自去年院干部局、院工会联合下发《关于我院(京区)研究所(厂)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后,部分单位已按文件精神调整充实了工会领导干部,但仍有一些单位尚未落实。为了切实解决我院工会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现状,根据中央、全国总工会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对调整工会领导班子及工会各级干部配备和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照中央和全总有关文件的精神,今后各研究所(厂)调整、改选工会领导班子时,应注意选配五十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干部担任专职工会副主席。选为专职工会副主席的干部,一般可按正处职定职(异同级单位可按正科职定职)。

  二、现任工会专职副主席,年龄在五十岁左右,虽不是大专文化程度,但思想作风好,工作能够胜任,经单位党委和上级工会研究同意,可继续留任。同时,要注意选配年纪较轻、文化较高的工会干部,搞好新老搭配。

  三、研究所(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工会法规定配备专职干部。凡设有工会办公室的单位,办公室正、副主任可分别按正、副科职定职。

  四、担任工会职务的干部均按实职享受相应待遇。

  五、调整工会班子原则上应与调整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通盘考虑。党政领导班子已调整完毕,而工会班子尚未调整的,应在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之内,抓紧调整充实。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中国科学院工会
一九八五年七月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