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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19 生效日期: 1988-05-19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88)科发干字0551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科技人员投身到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现对(84)科发干字0574号《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按获奖项目等级实行项目津贴总额包干。各单位根据参加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审批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及津贴标准。项目津贴总额的控制数为:
   项目等级控制数(元/月)
   国家级特等奖
   350 50
   国家级一等奖
   250 50
   国家级二等奖
   200 40
   国家级三等奖
   150 30
   国家级四等奖
   100 20
   院级特等奖
   250 30
   院级一等奖
   150 30
   院级二等奖
   100 20
   院级三等奖
   50  10
   注:国家级特等奖的个人津贴最高标准按国家级一等奖执行。
   院级特等奖的个人津贴最高标准按院级一等奖执行。

  二、科研津贴的等级标准,分为50、40、30、20、10元五个等级。

  三、我院参加院外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奖时,其中列入公布名单的主要完成者都享受科研津贴。

  四、对于获国家级、院级特等奖和一等奖属于重大联合攻关的项目,可适当增加津贴金额。增加的津贴金额需报院审批,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五、对于院内若干单位的合作获奖项目,其津贴的分配应由牵头单位提出分配意见同项目合作单位协商同意后执行。

  六、获一九八八年院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自一九八九年元月起,可享受科研津贴每人每月十元,时间二年。

  七、科技人员在向一年度内同时获多项奖励,又是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津贴金额可予以累计计发。

  八、项目获院科技进步奖后,该项目又获国家级奖时,则改按国家级标淮享受科研津贴,同时应扣除已获院级标准领取的科研津贴。

  九、获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及时办理享受科研津贴的手续,原则上逾期不再办理。各单位批准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有分院的地区报分院备案,无分院的地区报院备案。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起执行,以前的获奖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84)抖发干字0574号《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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