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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8 生效日期: 1993-02-1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检植字(1993)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结合出境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总所制定了“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所。
  
  一、出境检疫物检疫评定标准,依据下列原则掌握:
  1.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2.发现病虫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3.出境检疫物的出口季节。
  二、发现一般活害虫超过下列标准时,需作除虫处理:
  1.种苗、盆景、花卉等植物的全株或其部分,平均每株超过1头的;
  2.种子、果实及其他繁殖材料,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1头或螨类超过20头的;
  3.粮谷、豆类、棉、麻、油籽、植物性调料等植物产品,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20头,或外包装有虫超过5头的;
  4.饲料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5头或螨类超过30头,或外包装平均每件超过5头的;
  5.水果、蔬菜、药材、干果、干菜、烟草、制糖原料等植物产品,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30头的;
  6.木材、竹等有虫根数超过10%,或每根超过5头;藤、柳、草及木、竹、藤、柳、草加工品,平均每公斤(件)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40头的。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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