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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机关逆向稽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 2005-03-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巡检字第0940004781号

一、为强化海岸巡防机关(以下简称巡防机关)巡防勤务之内部稽核控管,提升勤务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逆向稽核系指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组成逆向稽核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对与巡防机关职掌有关之案件,调查其行为管道、模式及相关资料等,以了解巡防机关勤务规划及执行缺失,并研拟改善方案。

三、本要点所称重大案件范围如下:

(一)符合海岸巡防机关重大案件基准规定之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

(二)经公布为重大枪击、经济要犯之非法入出国案件。

四、项目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常务副署长兼任,综理小组业务;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参事兼任,襄助处理小组业务。

五、项目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署巡防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稽核人员若干人,由与案件属性、业务性质相关之人员兼任,协办逆向稽核相关业务,并区分综合组、情报组及政风组,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

由本署巡防处编成,综理逆向稽核作业全般事宜,并负责有关巡防勤务缺失之检讨。

(二)情报组:

由本署情报处编成,负责有关犯罪嫌疑人清询、情报作为之相关事宜。

(三)政风组:

由本署政风处编成,负责有关失职人员之查处相关事宜。

综合组依案情需要,得纳编本署所属机关人员。

六、项目小组办理逆向稽核之时机如下:

(一)署长指示办理时。

(二)媒体报导与巡防机关职掌有关之重大案件,影响本署形象时。

(三)检察、情治机关查获与巡防机关职掌有关之重大案件时。

情报组、政风组应定期、不定期协调检察、情治机关,查询与巡防机关职掌有关案件之讯息,适时进行稽核。

依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办理逆向稽核者,应签奉权责长官核定。

七、项目小组办理逆向稽核案件时,应避免暗示或诱导以追求事实,对案件之稽核内容及重点如下:

(一)行为时间:

了解天候、潮汐、海象、能见度等自然因素,对犯罪行为影响程度,并查核相关纪录获知其常数,运用于案件分析。

(二)行为地点:

配合犯罪行为现场或相关可疑地点,诹访相关人员并搜集资料,查明发生地至结果地路线与地缘关系,寻找第一现场,以了解登岸之地点或港、澳口。

(三)行为动机:

犯罪必有动机,有直接、间接、近、远、潜伏及导致性等因素,须反复查证、比对,研判原始动机为何。

(四)行为方法:

查明行为方式、进出(接驳)路线与经过情形,并结合其它事证,藉以推断犯罪嫌疑人所述供词是否属实。

(五)行为工具:

追查使用何种船筏及接驳(载运)车辆,并依据现场所遗留之物品及使用工具,赓续追查来源或所有人。

(六)涉案行为人、关系人范围:

依据行为动机、方法、使用工具等,判断涉案行为人、关系人范围,并调阅相关案件之雷达航迹图、监视系统录像纪录等左证资料,以利对相关涉案人进行后续侦查。

(七)内部人员清查:

依据查获之案件及清查档案资料或相关人员提供之线索,除追查涉案人之交往情形,以了解涉案过程中有无共犯或幕后组织指使外,并实施内部人员清查,了解有无包庇、纵容等情事。

八、项目小组办理逆向稽核调查程序:

(一)本署巡防处签请权责长官核定稽核人员。

(二)召集人邀集编组人员就任务内容、实施策略、执行方式与分工、勤务调配及注意事项等,进行研讨,以利后续作业。

(三)被稽核机关(单位)应于项目小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案件检讨报告,送项目小组参处。

(四)检讨相关情资及海上、岸际勤务部署,并密切协调相关机关,借提犯罪嫌疑人实施清询,针对侦讯、约询笔录等相关资料找出疑点,实施交叉比对、分析,必要时,仿真作案流程,以剖析涉案人供述之正确性、真实性。

(五)案件经项目小组研析并获致结论后,应即实施现地勘查,绘制案件状况分析图,并召集相关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岸巡总(大)队确认。

(六)撰拟初步稽核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情资及海上、岸际勤务规划、执行上之疏失、改善方案及责任归属。

九、案件经调查完备后,由本署政务副署长邀集海洋、海岸总局、相关处室主管以上人员及项目小组召集人,就项目小组所拟初步稽核报告召开项目评审会议,确认情资及海上、岸际勤务规划、执行上之疏失、研订改善方案并厘清责任归属后,完成正式稽核报告。

前项正式稽核报告,于签报署长核定后,制成案例,分送所属巡防机关参考,各巡防机关应依据案例,就辖区特性、治安状况,找出勤务罅隙,研谋因应作为。

十、经项目小组实施逆向稽核,确认被稽核机关(单位)在情资、勤务规划及执行上确有疏失,肇致发生勤务罅隙者,由本署人事处依相关规定对失职人员办理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办理逆向稽核发现有危害本署整体形象之虞时,应立即向署长报告,俾利后续处理。

(二)项目小组人员办理逆向稽核,对相关当事人有利不利证据应一律注意,并恪遵相关保密规定,违反者依相关规定议处。

(三)项目小组人员办理逆向稽核,倘涉及本人目前或过去三年内任职机关之案件,应主动自行回避,未依规定回避者,项目小组召集人应令其回避,并另行指定稽核人员。

(四)项目小组人员于稽核过程中,不得接受与职务有关之邀宴或其它不正当利益,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项目小组办理逆向稽核,需本署所属机关支持车辆、相关设备或协助调查时,所属机关应主动积极配合办理。

(六)办理逆向稽核所需经费,由编组人员隶属机关预算项下支应。

(七)海岸巡防机关逆向稽核作业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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