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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山检验机构划转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2 生效日期: 2000-02-0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锅字[2000]1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2000年1月28日《关于检测检验机构划转问题和请示》收悉。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由原劳动部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工作。
   作为煤矿在用设备的管理,包括检验检测工作,国家已经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由该部门负责。煤矿或其他矿山所设立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于在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只是工作的一部分,还包括工作场所、环境等有关安全、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因此,矿山检测检验机构不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0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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