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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5 生效日期: 2003-12-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357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03〕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7.1918公顷(其中耕地16.76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长乐市漳港镇门楼村水田2.6706公顷、旱地1.0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493公顷、其他土地0.8797公顷,漳港村水田3.0849公顷、旱地0.72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公顷、其他土地1.3191公顷,漳光村旱地0.5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8公顷,路顶村水田0.5216公顷、旱地0.84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6公顷,仙岐村水田0.292公顷、旱地2.07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公顷,漳港镇政府旱地2.1608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17.3045公顷,拨用国有水田0.4019公顷、旱地2.36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7706公顷、未利用土地0.0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2995公顷,计拨用国有土地32.9255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50.23公顷,作为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17.1918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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