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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以全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函〔2004〕452号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案)》规定了相关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计划和淘汰目标,并确定了采用行业整体淘汰的方式。
  根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工商制冷行业CFCs整体淘汰计划》,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物质的淘汰,现公告如下:
  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逐步减少以CFCs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的产量。自2005年5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以CFCs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

  二、 自2005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销售以CFCs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CFCs物质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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