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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5 生效日期: 1994-09-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4]87号
  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取缔我省自发黄金市场,整顿黄金生产和金饰品市场秩序,确保黄金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对黄金管理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强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4〕73号文件,按照国家对黄金产品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综合管理。 
  二、各级人民银行特别是重点产金地(市)、县(市、区)的人民银行,一定要加强对黄金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到随交随收,开展巡回收购,为黄金生产企业提供优良服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黄金产品交售和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管理工作,逐步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鉴别收购黄金。人民银行黄金收购管理机构对于黄金生产企业交售的黄金产品,暂时不能确定成色的,双方要订立交售协议,明确后发生成色升降的责任,维护国家和黄金生产企业的利益。 
  三、各级人民银行是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主管机关。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一定要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权限合法经营,不得私自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地点,非法牟利。为稳定金饰品市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金饰品经营单位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四、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和人民银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和收购计划,加强对黄金产品和中间产品的管理,将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黄金矿产资源的管理,配合矿管部门对滥建的小堆浸、小氰化、小矿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私卖黄金和中间产品的,要收缴其采矿许可证,坚持予以取缔,以堵塞黄金产品流失的漏洞。 
  六、有色金属、地质勘探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副产黄金产品的管理,副产的黄金产品要如数向人民银行交售;对中间产品也要严格管理,不得流失。 
  七、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案件的侦破工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黄金价差牟取非法暴利。对于倒买倒卖黄金的案件,要依据国办发〔1994〕73号文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从严查处。 
  八、铁路、航空和交通等部门要做好携带黄金产品和金饰品的检查工作。对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应比照缉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以堵塞黄金及其制品的外流。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黄金和金饰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出警告,必要时可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贯彻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要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黄金生产、销售单位。要组织人员到重点产金地(市)、县(市、区)以及重点销售单位调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报告省人民银行,由省人民银行定期向省政府写出情况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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