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根据我局和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二OO二年第92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我局《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4)107号)的要求,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查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调查,下列柠檬酸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1、秦皇岛金柠檬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2、山西芮城黄河化工有限公司
3、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4、帝斯曼柠檬酸(无锡)有限公司
5、江苏宜兴协联生化有限公司
6、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7、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化分公司
8、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9、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
10、莒县宏德柠檬酸有限公司
11、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
12、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13、山东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14、金柠檬(青岛)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15、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6、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17、湖北黄石兴华生化有限公司
18、四川优利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9、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20、甘肃雪晶生化有限公司
21、新疆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公司
此前,我局发布的5批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的公告(环发(2003)31号、环函(2003)100号、环函(2003)274号、环函(2004)63号和环函(2004)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