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5〕266号
中外合资宜兴协联热电联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对江苏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1×(125MW供热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宜热电字(2005)第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五期工程(1×25兆瓦+1×125兆瓦)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试生产,严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规定。现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在2005年7月31日前改正,完成环境保护“三同时”。
二、在五期工程“三同时”遗留问题解决后,再按规定程序向我局重新报批六期工程(1×125兆瓦)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