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和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26 生效日期: 1991-01-26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1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118号文件对于深圳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的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0〕119号文件对于深圳特区企业股份制联审领导小组的职责均已明确规定,为了衔接好两个小组之间的工作关系,理顺审批工作程序,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对于两个小组在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交易审批工作中的关系和其他程序,特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由特区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领导负责。企业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申报,由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研究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审定的股份制企业在向社会发行股票或上市、上柜交易的,还应向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申报,由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应持批准文件向人民银行特区分行申请办理募股和股票交易手续。 
  四、企业在股份募集、认购完成后,方可持市政府批准设立文件、人民银行特区分行批准募股文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股金验证报告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