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1-30
发布部门: 外交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为便利澳门特别行政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人员往来,从1999年12月20日起,目前可免办签证进入澳门的国家及地区的人员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原则上继续给予免办签证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39条'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人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的规定,给予免办签证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非免办签证国家人员申办赴澳签证的具体办法,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并予公布。
  外国人前往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办理签证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签证,办理必要的手续。

 
1999年 l1月30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