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印制有价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2 生效日期: 1991-07-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赣银发<1991>156号
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印制的管理,保证有价证券印刷的质量、安全,便于证券反假,促进我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省分行决定,今后我省人民银行审批发行的有价证券统一定点在南昌印钞厂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及各银行总行统一印制发行的有价证券外,我省各级人民银行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股票、大额可转让存单等有价证券都统一在南昌印钞厂印制。对擅自联系印制有价证券的企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予批准其发行新的证券。 
  二、各发行单位印制证券时,应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有价证券的文件到南昌印钞厂计划生产科联系,否则,南昌印钞厂不予受理证券印制业务。 
  三、印制证券的具体事宜由发行单位与南昌印钞厂商定。 
  四、凡公开向社会发行的有价证券,发行单位应将证券样张一套送省人民银行金管处备案。 
 
 
1991年7月21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