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关于技术合作项目的合作意向备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7 生效日期: 1998-09-07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忆及联合国大会根据其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926(X)号决议,在人权领域里建立了联合国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项目,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在成员国政府的要求下,提供各种人权方面的协助;
  念及联合国人权高专根据联合国大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48/141号决议所确立的职权,其中包括在成员国政府要求下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人权高专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至十五日进行正式访问;
  鉴及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通过的《亚太区域技术合作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权高专办公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致力于充分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及发展权,意欲利用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并将提出具体的合作项目。
  第二条
  人权高专办公室在顾及《亚太区域技术合作框架》所列举的优先事项情况下,应协助并与中国政府合作开发和执行技术合作项目。   第三条
  具体合作计划应由双方以《谅解备忘录》协商确定。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代表签署本备忘录,以资证明。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
    代  表          代  表
    王光亚        玛丽·罗宾逊
   (签 字)        (签 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