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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板头水库管理和保护水质资源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6-26 生效日期: 1979-06-26
发布部门: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板头(石兜)水库系中型水利工程,担负厦门市工农业及城市居民生活供水。几年来,在市委领导和郊区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下,水库管理和水质资源的保护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无政府思潮泛滥。至今库区内毒、炸、电、偷渔还不断发生,严重破坏水质资源和城市供水。为确保水库安全和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条“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和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及根据国发(1979)34号“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为保护水质资源和水库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包括干支流、渠道)毒、炸、电渔。违反者,除没收作案工具(包括交通运输工具自行车、竹排、船只)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造成水质严重污染的报请政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9条依法惩处。 
  二、严禁在库区张网捕渔。违反者,除没收渔具和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自行车、竹排、船只)外,一律给予罚款。 
  三、为确保水库大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坝上滚运柴木,严禁夜间在大坝区游荡;夜间通过大坝必须事先与水库警卫班民兵联系;严禁任何船只在起闭审门50公尺内停靠。 
  四、凡因生产和生活等需要在库区内设置船只,必须事先与水库管理处联系,通行时间在每天早晨5点以后,晚上9点以前。一切正常往来船只夜间在库区内通行必须点灯,并事先同值班民兵联系。违例者,一经查明,给予罚款,屡教不改者不准通行。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水库管理处都有权给予处理。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无故行区报复、带头怂恿违反本通告的报请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六、贯彻、执行本通告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揭发检举的好人好事,给予酌情表扬和物资奖励。奖金按罚款额的50%发给。 
  七、本通告适用于市城建系统自来水、园林水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六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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