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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22 生效日期: 1979-09-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为抗御水旱灾害,发展工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保护水利工程,使之正常地发挥兴利除害的作用,特布告如下: 
  一、所有河道、堤防、水库、闸坝、桥涵、机电灌站等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人人有责保护。严禁盗卖排灌机械、机电设备和拆毁水利工程建筑物。 
  二、在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渠道跨沟填方工程的内外边坡,以及规定的水利工程范围内,不准破堤取土,挖穴埋葬,修房建屋,垦种放牧,以保护工程安全。 
  三、所有河道、沟道和灌排渠道内,不准设置任何阻水障碍(包括倾倒废渣、垃圾和兴建建筑物等),或种植作物和树木,谁设置谁清除。在河道内挖沙取土,须在水利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内挖取。 
  四、禁止在库区缓洪洼地及河道滩区乱建乱种,凡影响行洪、蓄洪和滞洪的,谁建的谁种的限期由谁处理。没有按规定处理而造成灾害的,要由原建原种单位承担责任。 
  五、不准在固定渠道上扒口引水。灌溉用水,必须服从水利管理部门的统一分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抢水霸水。 
  六、严禁在水库、池塘和水工建筑物附近炸鱼、毒鱼、电鱼。不准随便在养殖区捕鱼。不准毁坏鱼具鱼网。 
  七、严禁乱砍盗伐库区管辖范围内和渠道、河堤两侧的树木。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池塘内排放有害废水。由于污染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和农作物、水生动物死亡,由排放单位赔偿损失,并负责水的净化处理。凡把当地农业灌溉和人民生活用水漏掉和毁掉的,有关部门要负责解决水源补偿问题。 
  要教育职工和群众,保护所有水利工程和设施,对保护水利工程和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以上规定的,要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经济制裁;对蓄意破坏的首要分子,要绳以法纪。 
  特此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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