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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7-10 生效日期: 1981-07-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现将《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国发〔1981〕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目前,我省电能供应有所缓和,但浪费还严重,拉闸限电时有出现,对生产和生活影响很大。为了搞好节约用电工作,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经委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电力部门对用户进行“一查四定”的复查工作。到一九八二年底要全部实行电力、电量凭证定量供应。各地、市对省分配的用电指标,不得超分超用。在今明两年,要将现有的电力定量器全部安装投入使用。今年太原、大同、长治市完成百分之三十,其他地、市完成百分之二十。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安装。 
  二、对电耗低、质量好、适销产品的用电要优先保证。企业主管部门在下达生产任务时,要同时下达电耗定额。合成铵、电石、烧碱、电解铝、矽铁、机械行业和冶金行业的电炉钢等产品,从一九八三年起按国务院第二号节能指令的限额电耗考核。继续超过限额者,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加价两倍收费,其它产品加价一倍收费。对生产原煤、洗精煤、生铁、电解铜、铜、铝、水泥、棉纱、棉布和铁矿的采选冶炼,企业主管部门都要下达电耗定额。从一九八三年起,超过定额部分的电量加价一倍收费,如主管部门对生产上述产品不下达电耗定额,供电部门少分配或不分配用电指标。 
  三、对电耗高、效率低的陈旧用电设备,要尽快制订更新改造计划,限期完成。今后新增用电设备,凡不符合二号节能指令规定的,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四、节约生活用电。城镇居民和农村社队生活用电,到一九八二年底以前,都要安装电表。严禁用电炉做饭、取暖、烧水和用灯泡作热源养鸡、养鱼等,违者按规定追收电费和罚金。今后,个人一律不得私设电炉。单位工作需要设电炉的,必须经当地电力部门批准。 
  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三电办公室要认真贯彻二号节能指令,主动协助电力部门,搞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工作。 
  注:《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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