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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电视频道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一)字第094007298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4007298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8点;并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广播电视法第九条规定,适当运用电波频率,以达成阐扬国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准及播放空中教学之目的,特订定本要点。

二、教育电视频道(以下简称教育频道)专供空中教学、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国际文化教育、教育政策宣导及其它有关教育节目之播送。

三、本部为推动教育频道之运作,得组成教育电视频道节目规划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四、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教育频道运作方针之研订。

(二)教育频道之节目规划。

(三)其它与教育频道运作、管理、节目制作、播送等相关重大事项之审议。

五、本小组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政务次长兼任;其余委员除由本部相关单位主管兼任外,并由本部就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及媒体实务工作者聘兼之。

六、本小组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单位)或团体担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七、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部社会教育司司长兼任,综理会务;所需工作人员,由本部约(聘)雇专业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调兼之。

八、本小组会议视业务需要召开,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由副召集人指定其中一委员代理之。

九、本小组会议之决议,以过半数委员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

十、本小组委员应亲自出席本小组会议。但由机关(单位)或团体代表兼任之委员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参与会议发言及2表决。

十一、本小组委员均为无给职。

十二、教育频道,除由本部自行规划经营外,得经本小组会议之决议,委请其它电视系统经营者、机关(构)、学校、或团体办理之。

十三、教育频道之节目内容,以具教育性及公益性为限。

十四、教育频道节目除由本部自行制作外,得以下列方式办理:

(一)与其它机关(构)、团体合作或委请其企划制作。

(二)与大专校院相关科系合作或委请其企划制作。

(三)提供在校师生实习制作。

(四)取得相关权利后播送既有节目。

(五)接受外界赞助企划制作。

(六)其它经本小组会议决议通过适合教育频道办理者。

十五、教育频道之节目,得由本小组另聘专业人员进行审议。

十六、教育频道节目由外界赞助制作者,得标示赞助者名称。但不得标明特定商品或进行商业推销。

十七、教育频道节目应以书面契约明定相关权利义务,并应以本部取得作为其它教育宣导、国际合作或公开播映之使用等相关权利为原则。

十八、空中大学及空中进修学院之教学节目,得经本小组会议之决议,利用教育频道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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