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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金银矿产资源制止乱挖滥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10 生效日期: 1982-01-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在我省潼关、洛南商县、柞水等县,一些社队利用当地的矿产资源,组织社员群众,开采金、银、铅等金属矿藏,对发展我省贵重金属生产,增加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收入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有些地方乱挖滥采,私自偷采,非法倒卖金银块矿,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和产品经营的混乱。为了保护国家贵重金属资源,制止乱滥采和非法经营,兹作如下通知: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金、银、铅矿藏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矿区开采和运销矿石,已进入的要迅速撤出。禁止私人开采金银矿产。对矿点分散,不宜由国家开采的小富矿,地方、社队如要开采,应履行申报手续,经省冶金局批准,发给《准采证》后,到指定的范围内开采。原来未经批准,现正在开采的县办或队办矿山,必须补办申报手续,未获批准的应即停办。今后凡无证开采金银矿产的,要实行行政干预和经济制裁;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品,由省冶金局所属黄金管理机构实行产供销统一归口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国营矿山附近设置收购点,已设置的要立即撤除。矿山开采单位要教育职工遵纪守法,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对矿山职工同外部勾结,偷采、倒卖金银矿石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三、勘探金银矿床的地质施工坑道,探槽、勘测标志等,地方政府及社员群众要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对地质勘探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等条件的方便。地质勘探单位要教育职工遵守地质资料保密纪律,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地质资料和施工坑道交付其它单位使用。地质勘探单位和勘探人员不得私自开采和销售金银矿产品,违者予以纪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如果地质勘探单位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需要开采国家不经营的小矿山时,应经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并服从统一规划管理。 
  四、县办或社队办土炼金厂,必须先有采矿点,报经省冶金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开业证书后方可开业。以收购矿石作原料的现有炼金厂,凡属冶炼技术不过关,回收率过低,有毒物质超过排放标准的,要限期停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金、银产品的销售管理,严厉打击黄金、白银走私活动。 
  五、各有关地、县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对金、银等贵重金属的开采和经营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与整顿。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坚决取缔。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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