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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有关信息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eer industry
(GB 19821一2005  200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啤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啤酒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啤酒行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本标准用于现有啤酒工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扩、改建啤酒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啤酒与麦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控制与管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 8978-1996)中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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