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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是国家二级保护的珍稀植物。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入南宁、百色等地区产 木的县、乡,大量收购 木砧板和其他 木制品,导致乱砍、盗伐 木的事件不断发生。为了加强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及其产品的管理,制止乱砍盗伐 木等珍稀树木材歪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含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加工、收购、出售 木等珍稀树木制品(含砧板、桌、椅、板凳、床铺)。在边境贸易点,越方人员携来出售的 木制品(砧板等)一律由经林业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购;对已收购了的 木制品(砧板等)亦要作价交由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若有个人需要或经营,可向收购部门选购或批发。
二、从本通知行文之日始,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车辆(含邮车、军车、火车、水运、空运)批量承运 木制品(砧板等)和开设专门“邮购砧板”的业务。对邮寄或托运 木砧板,一般月内每人允许邮寄或托运一次,每次一至二块,并写明寄件人或托运人姓名、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填写“包裹”或“托运”清单,以利接受检查。如需用邮袋装运或托运时,必须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承邮或托运。违者一经查觉,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和检查站有权扣留其物品乃至没收。凡没收的物品,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上缴国库的及时入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同时,可并处罚款。
三、对盛产珍稀植物(含 木)的地、县(市),要组织有邮电、交通、税务、工商、林业和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查明一九八八年以来,乱砍、盗伐木和加工、出售、收购贩运 木砧板的事件,对执法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加处置;对其他人员分别情节轻重,作补交税款或罚款处理(罚款70%交国库);对触犯刑律的,政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