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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等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18 生效日期: 1989-11-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木是国家二级保护的珍稀植物。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入南宁、百色等地区产 木的县、乡,大量收购 木砧板和其他 木制品,导致乱砍、盗伐 木的事件不断发生。为了加强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及其产品的管理,制止乱砍盗伐 木等珍稀树木材歪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含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加工、收购、出售 木等珍稀树木制品(含砧板、桌、椅、板凳、床铺)。在边境贸易点,越方人员携来出售的 木制品(砧板等)一律由经林业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购;对已收购了的 木制品(砧板等)亦要作价交由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若有个人需要或经营,可向收购部门选购或批发。 
  二、从本通知行文之日始,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车辆(含邮车、军车、火车、水运、空运)批量承运 木制品(砧板等)和开设专门“邮购砧板”的业务。对邮寄或托运 木砧板,一般月内每人允许邮寄或托运一次,每次一至二块,并写明寄件人或托运人姓名、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填写“包裹”或“托运”清单,以利接受检查。如需用邮袋装运或托运时,必须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承邮或托运。违者一经查觉,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和检查站有权扣留其物品乃至没收。凡没收的物品,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上缴国库的及时入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同时,可并处罚款。 
  三、对盛产珍稀植物(含 木)的地、县(市),要组织有邮电、交通、税务、工商、林业和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查明一九八八年以来,乱砍、盗伐木和加工、出售、收购贩运 木砧板的事件,对执法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加处置;对其他人员分别情节轻重,作补交税款或罚款处理(罚款70%交国库);对触犯刑律的,政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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