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人民币非法交易案件移交海关处理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6 生效日期: 2005-05-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缉字第0941011066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缉字第094101106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一、为执行「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进出入台湾地区应遵行事项办法」第三条规定,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经警察、检调机关或其它查缉机关查获未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买卖、兑换或其它交易者(以下简称非法交易)依本要点规定移交海关处理。

三、警察、检调机关或其它查缉机关于台湾地区查获非法使用人民币进行交易者,应将涉案之人民币扣押后移交海关处理,并随案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移送书,除副知行为人外,并应注明查获机关联络人资料,交易双方之行为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或护照号码、住居所;行为人如未设籍于台湾地区,应载明其委任之公文书送达代收人。

(二)扣押收据,应详列人民币币券号码(硬币除外)、数量、金额,以及查获之时间、地点。

(三)谈话笔录,应详述行为人从事非法交易行为之经过。

(四)其它相关资料。

四、查缉机关应派员将涉案之人民币移交海关点收,俟处分确定后,由海关依海关变卖货物及运输工具处理程序第三点之规定办理。

五、非法交易人民币案件之行为人,如未设籍于台湾地区,并拒绝或无法委任送达代收人者,应于移送书中注明,相关公文书之送达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办理之。

六、查缉机关将非法交易人民币案件移交海关处理时,如未能检齐相关证据及资料,或所检附之文件有误时,海关得要求补正之;如移案之查缉机关未能配合办理,海关得将案件退还。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