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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七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精神,结合旅游系统翻译工作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旅游系统的外语翻译干部,按《暂行规定》只评定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四种职称,不另评“导游翻译”职称。四种职称的业务条件分别规定如下: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翻译:
(1)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知识和旅游知识;
(2)从事口译的能够承担参观、游览和文娱节目的一般性介绍和一般性会见、座谈的翻译工作,能够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能够完成一般接待任务;从事笔译的能够翻译旅游业务的一般性来往文电,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能完成一般外联工作任务。
(二)助理翻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翻译:
(1)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旅游知识,并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从事口译的能够独立承担当地参观、游览和全国主要游览城市的重点参观游览项目和文娱节目的翻译工作,并能胜任一般专业性座谈、会见、宴会和对外业务会谈、会见、宴会和对外业务会谈的翻译,语言流畅,能较准确地表达双方原意,能较好地完成接待任务;从事笔译的能够独立地完成对函电、参观游览点、导游图和有关旅游业务协议或合同的翻译工作,译文较准确,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3)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能承担一般函电和简单口语的翻译工作。
(三)翻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译审:
(1)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和旅游知识,工作成绩显著;
(2)对我国旅游事业和国际旅游业有一定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译著、论文、工作经验总结或讯查报告等)。从事口译的能胜任省、市或国家领导人对外会见、谈话以及重要国际性会议的翻译工作,能解决口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笔译的能胜任有关旅游业务对外文件起草和旅游刊物的审稿、定稿工作,能解决笔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较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能承担旅游业务来往文电的翻译或对外业务会谈的翻译工作。
(四)副译审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译审:
(1)长期从事翻译、审稿、定稿工作,有广博的科学文化和旅游知识,经验丰富,成绩卓著;
(2)对我国旅游事业和国际旅游业颇有研究,并有重要译著和专著,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能够比较好的胜任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宾和重要国际会议的翻译工作,能胜任旅游业务译文的审稿、定稿工作,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能独立地担任旅游业务来往函电的翻译或对外业务会谈的翻译工作。
对于各级职称第二外语的要求,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当前在掌握上可适当放宽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如果有些翻译干部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方面都符合条件,只是第二外语尚达不到要求,也可以晋升,但应在二、三年内达到。
二、关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外语程度进行测验的问题,为使全国旅游系统考核评定工作趋于平衡,不致畸宽或畸严,决定全国旅游系统由旅游总局统一组织对现职翻译干部中“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七九年、八0年毕业的)、出国留学生统一制定复习大纲,统一命题笔试外语基础知识,口语水平通过考核评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以及“以工代干”的现职翻译人员,如本人申请评定业务职称,也可参加考试。
本次外语统考的时间,除英、日语在八二年一月中旬外,其余语种在八一年十二月中旬,均一次考试完毕。评分标准及答案由总局发,评定试卷由各省、市、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考试成绩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统考复习大纲由总局统一发,各省、市、自治区旅游局有计划地组织复习,脱产复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对一九六三、六四、六五年入学,“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学毕业的和六四、六五年出国留学的现职翻译人员,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他们的学习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评定业务职称时,一般可评定为助理翻译。如本人申请评定“翻译”职称,要严格考核。经考核如证明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方面已达到“翻译”条件的,可以评定为“翻译”职称。必要时也可对其外语基础知识进行测验。
四、根据“确定或晋升专业干部业务职称,须由本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提交业务报告或学术论著”的要求,结合旅游翻译工作的特点,在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时,“业务自传”部分可侧重写外语的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提交和业务工作报告,可侧重写工作的成就。
五、根据“各级评审组织应主要由专业部组成”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旅游局在设“评定委员会”时,其成员中外语翻译干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定委员会”可设办公室,为“评定委员会”提供资料和处理日常工作。
六、“评定委员会”是代表同级主管机关行使评定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权力的机构。因此,“评定委员会”必须按《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说明》办事,做到评定有依据。对评定依据不足的,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测验。各省、市、自治区旅游局评定的译审、副译审,报国家人事局和旅游总局备案。
七、根据我国旅游接待工作的特点,为使接待和评定工作两不误,要求一般应在十一月底以前做传达文件、思想动员、进行试点和必要的准备工作,八二年二月底基本结束评定工作。但由于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在结束时间上可有先有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