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9 生效日期: 1995-10-1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征机床厂申请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报告的批复》[自府函(1987)7号]、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关于长征机床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自人行金(1987)字第76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52号]、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请示》[川证委函(1994)08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2,945,938股,其中国家持股为30,445,938股,法人持股为7,500,0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25,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 。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的国家持股和法人持股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1995年10月19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