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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5 生效日期: 1998-10-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农村信用社各联社、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人总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和《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通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设有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仍委托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在已撤销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其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可由当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所办业务受所属区县联社领导。 
  二、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中间业务,因此,各农村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认真审核缴款凭证的会计要素,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税务部门填开的凭证加收滞纳金。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每天将所收款项划转指定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税款。各信用社所收税款属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业务。在当日预算收入未上划前,如征收机关发现错误可以更正。 
  三、农村信用社办理代收款项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库条例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行收款汇总缴纳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并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转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给缴款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信用社作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四、五联划转指定收款支库。缴款人以现金缴纳时,第二联付款凭证联作为现金收入传票的附件。现金收入传票由信用社自行填制。 
  四、各联社要对所辖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情况定期检查,并及时上报人行市农金管理处;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会同农金管理处定期对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情况进行重点查检,对延解、占压、挪用税款、违规操作等行为,将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办理代收税款的农村信用社均应按照文件规定作好增设“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会计科目的工作。 
  六、各区县财政局对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可按代收税款金额付手续费,手续费纳入信用社业务收入。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区县财政局与各联社协商确定。 
  七、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略) 
  附件:2.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3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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