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7 生效日期: 1998-10-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收费专用票据,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新版票据,有关基金及收费专用票据票样由各主管局务必于1998年1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二、基金票据购领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持国务院、财政部、市政府批准的基金项目文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三、收费专用票据、基金票据,根据资金归管及执行单位划分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发放管理。 
  四、在对票据执行处罚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各单位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