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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9 生效日期: 1992-05-29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对你区申请开展中越旅游业务事已于5月13日做出批复,并授权我局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与越南开展一日或多日边境旅游业务。凭祥—谅山一日游、东兴—芒街一日游、防城—鸿基三日游、南宁—河内四日游。请就以上业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我局备案。
  二、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以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单位由主管部门指定。
  三、中越边境旅游以对等交换为主,不动用外汇,收费标准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
  四、中越边境旅游的双方参游人员必须持有各自国家颁发的证件,并按规定向对方办妥签证(包括团体签证),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具有广西自治区常驻户口的公民。
  五、开展中越边境旅游,应坚持自费的原则,严禁公费旅游,杜绝滞留不归。
  六、同意组织海外游客经我国往返越南的跨国旅游业务。
  七、关于组织中国公民去越南探亲旅游事,需与公安部进一步协商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旅游局
199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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