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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5 生效日期: 1992-06-15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于1992年6月2日批准你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对等交换边境四日游活动(以下简称延吉四日游)。现函复如下:
  一、延吉四日游先试办一年,我方全年出游人数控在1000人以内,对方来人不限。以吉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以国旅延边支社为承办单位,交通运输事宜以吉林省交通厅为主。试办期届满前,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进行这项业务的必要性及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重新审定。

  二、延吉四日游的路线为延吉一图门一珲春一克拉斯基诺一波塞图一符拉迪沃斯托克,以珲春(长岭)和克拉斯基诺为出入境口岸。有关运输事项,按原中苏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往来手续按原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三、延吉四日游采取双方对等互惠的结算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可用商品偿付。

  四、我方参游人员必须自费且限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省外人员一律不得参游。双方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俄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我方人员须持我国普通护照。

  五、我方参游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六、开展延吉四日游,应注意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公费旅游以及借旅游渠道进行移民或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确保自费旅游健康发展。
  请对延吉四日游活动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责成四日游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和组团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一俟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延吉四日游活动即可正式开展。

国家旅游局
199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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