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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 1995-06-0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5]通003号
为了保护市鸟白鹭,维护大屿岛的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捕杀白鹭,严禁对白鹭掏窝取蛋。 
  二、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破坏自然生态的活动。 
  三、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入大屿岛从事科学调查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和大屿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纠正破坏、侵占大屿岛白鹭栖息地的行为,并有权向市环保局检举、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市环保局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公告自1995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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