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节能产品认证费(试行)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 1995-03-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你办“关于北京市节能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保证节能产品质量,促进全市节能降耗,整顿节能产品销售市场,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你办在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下,对节能产品进行认证时收取认证费。收取标准:每个节能产品认证费的基数本市为1500元,外省市为2000元,再根据节能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和价值的高低,将基数乘以0.7一1.3的系数,即为节能产品认证实际交纳的费用。 
  节能产品认证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你单位应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一年。 
 
 
 
 
 
 
  
  
  
110网自助广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