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职业字第094050163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4050163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九十四年六月间豪雨所造成之灾害灾后重建与协助目前无工作受灾者(以下简称受灾者)尽速就业,依据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特订定「九四○六水灾家园重建就业项目优先处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二、为达到紧急救灾及优先协助灾民就业,本会运用「多元就业开发方案」、「临时工作津贴」及「雇用奖助津贴」等办理本计划。本计划未规定事宜,得依各方案、计划及措施规定办理。
三、多元就业开发方案:
(一)县市政府得就灾后重建及登革热防治研提社会型项目计划,报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各公立就业服务中心项目审查核定,并优先推介受灾失业者,预计提供名额四千人。
(二)工作期间最长六个月为限。
四、临时工作津贴:
(一)受灾县市政府机关(构)或合法立案之非营利团体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临时工作计划经审核通过后,由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介受灾者。
(二)临时工作人数原则分配五千人,必要时得视实际需要及经费额度衡酌调整。
(三)工作期间最长六个月为限。
五、雇用奖助津贴:
(一)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受灾者就业,并经雇主雇用满三个月后,依受雇劳工人数每人每月发给雇主新台币五千元,最长发给六个月为限。
(二)奖助人数最高一千人。
(三)受灾者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推介就业之期限: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并于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受雇工作。但人数届满,得不再受理。
六、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配合于受灾县市设置窗口,受理受灾者登记求职,受灾者应签具目前无工作切结书并检附下列受灾证明之一:
(一)房屋受损证明:乡镇公所可开立。
(二)农作物受损证明:农业局及农业课可开立。
(三)社政单位开立之急难救助证明-死亡、重伤等救助证明。
(四)其它由相关政府机关开立之受灾证明文件。
七、本计划经费来源,由各方案、计划及措施原有预算支应,若有不足时,由本会另行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