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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53号

近日,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发生新城疫,其病毒基因序列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城疫病毒相同。为防止新城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并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美国但产地不详的禽鸟及其产品,视同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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