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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1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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